摘要起訴內容指出,事件發生於民國114年8月2日下午5時許,李男與陳男到莊男位於台中市的住處前處理水費爭議。
台中莊姓男子因租用水費問題與李姓男子發生糾紛,李男去年偕同陳姓友人前往莊男住處索討費用,雙方在現場爆發口角後演變成暴力衝突。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,認定莊男涉及傷害與重傷害犯行,一審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,全案仍可上訴。
水費爭執升高為暴力攻擊
起訴內容指出,事件發生於民國114年8月2日下午5時許,李男與陳男到莊男位於台中市的住處前處理水費爭議。雙方言語衝突升高後,莊男先撿起路旁磚頭朝李男丟擲,造成李男頭部外傷,並出現雙側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、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勢。
除李男受傷外,莊男隨後持高濃度硫酸朝陳男潑灑,使陳男全身出現2至3度化學性灼傷。陳男左眼視力已無法分辨光感,右眼也只能辨識眼前約5公分距離的手指數,視能受到嚴重破壞,生活功能因此面臨重大影響。

法院認定重傷後果嚴重
案件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,檢方依刑法重傷害等罪嫌將莊男提起公訴。法院審理時,合議庭認為莊男僅因金錢糾紛與口角,就以磚頭及高濃度硫酸攻擊他人,造成被害人身體與視力難以回復的損害,犯罪情節非輕。
合議庭也指出,莊男起初對案情避重就輕,僅願承認傷害部分,直到審理階段才承認全部犯行。法院並考量莊男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被害人日後面對雙眼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,生活上將承受長期不便。
台中地院一審於6月4日宣判,認定莊男犯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;另犯重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。兩罪合併後,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,後續若當事人不服判決,仍可依法提出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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